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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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2 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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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1.目的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研发整体水平,规范申请人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补充申请申报资料的撰写,提高申报质量。2.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第21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除进口药品、国产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及使用新型包材外)注册申请事项。适用于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3.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

1《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IXC)《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3号)《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678号)《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1.申报资料的项目及相关要求4.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应当包括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备案件等。

24.2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4.3.1变更原因并详细描述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应具体描述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拟使用包材在同给药途径/同剂型/同品种上市产品中已有使用的情况说明或依据。提供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相关特性的对比数据,说明变更后包材与原包材具有一致或更好的防止水分/氧气渗透能力,或者具有更好的避光功能等。变更后产品的稳定性不得下降。如果原包装具有防止儿童误打开等特性,变更包装材料不得改变此特性。4.3.2提供拟使用包材的包材注册证、质量标准等|证明文件所提供的包材注册证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并提供包材所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报告书。

34.4药学研究资料4.4.1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检验报告书需提供变更后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按现行质量标准检验的检验报告书。4.4.2稳定性研究试验资料4.4.2.1样品信息应提供完整的试验用样品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包装规格、批号、批生产量、内包装材料或包装情况、原料药来源、生产时间、生产者、生产地点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型号、生产能力范围)等。试验用样品原则上要求连续三批上市生产规模的药品。如果有充分的理由,也可采用中试|规模产品进行稳定性试验。4.4.2.2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相关特性的对比数据应提供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相关特性的对比数据,如水分/氧气渗透能力,避光功能等,以表格等形式列出。

44.4.2.3稳定性研究的试验方法(1)应提供稳定性研究方案,方案应包括稳定性考察条件(注明温度、湿度范围,或其他特殊条件)、考察项目和考察时间点的设置情况,试验开始时间、检验依据、检测分析方法及判定标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1)变更非无菌固体制剂(如片剂、胶囊、栓剂等),非无菌半固体制剂及液体制剂(如软膏、乳膏、洗剂、口服溶液、混悬剂等,|其中不得含有机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2)变更非无菌液体或半固体制剂包装容器的大小和/或形状,但包装材料不变且变更后药品包装数量未发生变化。以上情形可不进行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相容性研究。(2)长期试验一般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5%或温度30±2℃、相对湿度65%±5%条件下进行试验。对于直接接触药品包材为半渗透性容器的液体、半固体制剂,例如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聚丙烯药用滴眼剂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等,其稳定性研究应符合《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中国药典2010

5年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即长期试验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40%±5%,或温度30±2℃、相对湿度35%±5%的条件下进行,并考察水分或溶剂等损失情况。长期试验是在25℃±2℃/40%RH±5%RH或是在30℃±2℃/35%RH±5%RH条件下进行,由研究者自行决定。(3)加速试验一般应在40℃±2℃、RH75%±5%条件下|进行试验,在试验期间第0、1、2、3、6个月末取样检测。如在25℃±2℃/6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当加速试验6个月中任何时间点的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中间条件为30℃±2℃/65%RH±5%RH,建议的考察时间为12个月,应包括所有的考察项目,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如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为30℃±2℃/65%RH±5%RH,则无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对于直接接触药品包材为半渗透

6性容器的液体、半固体制剂,例如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聚丙烯药用滴眼剂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等,其稳定性研究应符合《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即加速试验应在40℃±2℃/不超过(NMT)25%RH条件下进行。如果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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