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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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9 1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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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及各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重点产业链、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工作部署,推动全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完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豫工信科〔2011〕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年度工作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决定开展2023年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复核评价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遴选推荐、复核评价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安排  (一)根据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着力培育重点产业链的工作推进方案》,2023年将围绕新材料、电子信息、先进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医药、现代食品、现代轻纺等|7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及28个重点产业链的培育工作要求开展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申报遴选认定。各地工信、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重点产业链发展要求有重点地推荐申报企业。  申请认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单位除应具备《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的基本条件、满足认定基本标准外,还应在其主营业务领域掌握相关核心技术或在相关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省内同类企业中居于领先位置,在带动省内同领域中小微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各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其他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平台一年以上,且处于有效期内;  2.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认定为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从业人员2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每年均有新产品销售收入;  3.力争达到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3年提速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工作的通知》(豫工信创新〔2023〕73号)中对全省规上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等有关要求,强化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  4.企业自评得分在100分以上(除加分扣分项外自评得分在80分|以上);

1  5.企业按要求正常向财政部门报财政快报。  申请单位须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格式提交申报材料(含自评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其中财务方面须提供2020-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属于境内上市企业或“新三板”企业的,可只提供在相应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审计报告网址链接),审计报告中的表格或附注应反映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新产品销售收入等相关财务数据;《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自评表》所列的各项评价指标均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  (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以下简称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当地财政局根据规定条件和要求,对本市辖区(不含所辖县、县级市)内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择优联合行文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推荐。省属企业由省政府国资委或所属省直厅局择优行文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推荐。  根据《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各县(县级市)可按前述要求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及推荐文件。  根据《关于推动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21〕21号),凡列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南省开发区名单|的通知》(豫政〔2022〕35号)所公布名单的河南省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按前述要求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及推荐文件;同时抄送所在省辖市、县(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并在省辖市、县(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行文中汇总。  (三)为保证所评选出企业在省内及本地的代表性及示范作用,2023年各地及有关部门推荐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候选单位继续实行名额限制。各省辖市及省政府国资委、省直有关厅局择优推荐原则上不超过2家,各县(市)、符合条件的开发区择优推荐1家。  (|四)各省辖市及各县(市)、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当地财政局请于10月30日(星期一)前将推荐文件及“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分别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同时将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  (一)请有关省辖市、县(市)、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尽快通知有关企业(见附件4、附件5),做好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材料填报工作(见附件3),并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有关数据指标请按2022年底数|据填写,所涉及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会计报表填写(上市企业按照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相关内容填写,非上市企业按照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相关内容填写)。

2  (二)请有关省辖市、县(市)、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企业填报的评价材料汇总、审核确认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推荐意见,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下午下班前将推荐意见和企业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word/excel格式电子版光盘一份)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术创新处。  (三)企业未按时提交评价材料的,有关省辖市、县(市)、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须加盖单位公章),出具不推荐意见;如因此导致企业被撤销称号并摘牌的,有关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实施方案》,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公告撤销称号并摘牌。  (四)已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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