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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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6 16: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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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1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内出轨”“家庭暴力”“重婚”等丑闻频繁地出现,这些行为都是对受害者的身心造成严重打击的行为,为遏制这种现象的滋生,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中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完善,将新时代暴露出来的新问题也纳入法定情形中,这是对过错方的惩罚,也是对受害的无过错一方进行的保护,一方面强化了婚姻法的公平正义、人权保护精神,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体系,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婚姻当事人双方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无过错方寻求救济变得有法可依。但是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有待完善,比如对于“同居”“家庭暴力”该如何认定呢?比如“婚内出轨”情形,根据该制度规定,有过错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婚姻当事人一方赔偿,那么“婚外第三者小三”呢?而且对于无过错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又该如何获取配偶与他人之间的证据呢?就算最后可以判决为法定损害情形,那么又该如何赔偿呢?精神损害赔偿又该如何赔偿呢?因此,笔者将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举证责任、赔偿标准这三方面进一步探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分析该制度仍然存在法律界定不明晰、义务主体不明确、举证责任困难、赔偿标准不明晰的问题,并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及建议。2《民法典》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增条款的基本问题2.1新增条款的内容由于2001年的《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因此我国在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中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明确离婚时需要进行损害赔偿的情形:(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重婚行为是被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因为重婚行为损害了社会基本伦理道德,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制度进行了规定,一夫一妻制不可|侵犯,重婚行为对于稳定的夫妻关系将会具有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对于我国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伦理道德秩序受损,因此将它列为首要位置。与他人同居

1行为是侵犯了社会伦理道德的,当事人在缔结了合法婚姻后,在具有合法配偶的前提下,与婚外的第三人共同生活,其区别于事实婚姻或者是通奸行为。事实婚姻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的生活,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虽然共同生活,但是并非是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通奸行为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通奸行为的主体不同于与他人同居的主体,通奸行为的主体均为具有合法配偶的当事人,并且违反了伦理|道德的忠诚义务,互相发生性关系,而与他人同居的主体只要符合一方是具有合法配偶的即可。两者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1)主体的相似性,与他人同居的主体为一方当事人是具有合法配偶的,而另一方主体并未要求,通奸的主体为双方均是具有配偶的,因而两者的主体上是具有相似性的。(2)侵犯法益具有相同性。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通奸行为均是具有合法配偶的,当事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忠诚义务,与合法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严重的损害了婚姻关系。(3)表现方式具有一致性。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通奸行为的行为表现均是与合法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损害社会伦理道德。两者的区别在于:(1)通奸行为仅仅是偶尔的发生性关系,双方当事人并没有长久的居住在一起。而与他人同居行为不仅长时间的发生性关系,而且会长时间的共同居住。(2)通奸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家庭,因而并不会将通奸关系进行宣扬,隐蔽性较强,而与他人同居行为的性质可能是隐蔽的也可能是公开的。(3)通奸行为的发生不具有长期性,通常表现为短期的追求刺激,因而时间通常较短。而与他人同居行为则表现为长时间的违反道德义务,在较长的时间内存在同居行为,需要保持一段长期稳定且持续的同居关系。景鑫,杜凤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运用与完善[J].法律适用,2019(16):34-40.因此,如果通奸的二人保持着长期且公开化的同居生活,那么也就转化成了与他人同居。这也是与他人同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争议的原因之一,学术界有学者提出如果多长时间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构成与他人同居,那么持续需要多久、如何才算稳定?这些问题在法律上均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与他人同居与事实婚姻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两者均是存在长时间的同居行为,而事实婚姻的同居行为的名义是夫妻之名,并且得到了周围的认可。而与他人同居的名字不一定是以夫妻|之名,周围的人也不应当认定同居的当事人为夫妻。但是对于是否以夫妻的名义居住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辨别,比如如果一方名义上是赞助或者其他的名义购买或者租住房屋,实际上是与“婚外第三者小三”共同居住,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在法律中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正是因此与他人同居的界定很模糊,当在实践中遇到此种情况的时候婚姻无过错一方的当事人在离婚时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进一步说也间接损害了婚姻无过错一方的权益。

2实施家庭暴力严重的损害了个人的身体健康权,公民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的保护自身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而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则是损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家庭暴力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施加在肉体上的暴力,一种是施加在精神上的暴力,而两种暴力方式均将会严重的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曹刚.论中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J].逻辑学研究,2005(01):98-102.家庭暴力中的行为暴力将会导致受害者的身体受损,不利于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其次对于加害者实施的精神暴力,受害者的精神长期处于压迫之中,将会导致严重的精神疾病,甚至于难以适应正常的社会社会。再者家庭暴力的行为无论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将会对于受害者的|人格权造成严重的损害,践踏受害者的人格尊严,甚至会导致受害者的心理发生扭曲等。最后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仅损害了夫妻双方,而且对于家庭中的未成年也会具有较大影响。未成年人的三观还未形成,长期处于这样的家庭坏境下必然会影响他的三观和未来的成长发育,轻者引发未成年人自伤自杀事件,重者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在《民法典》中也是被明文禁止的,将其列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极其有必要的。赵丽霞.离婚损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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