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三十四章 民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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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8 06: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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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三十四章民事执行程序

1第一节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一、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指执行根据确定的实体权利人或其权利承受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执行根据确定的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强制力量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申请执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人或其权利承受人。(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7)提交申请执行书等相关文件或者证件。(8)按照《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2二、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指审判庭依职权将特定范围的执行根据直接移交执行机构执行的行为。可移送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如下三类:(1)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第二节民事执行程序的进行一、执行调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执行规定》第27—31条的规定,执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3)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4)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5)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4二、委托执行委托执行,是指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活动。(一)委托执行的条件(1)委托法院已经受理执行案件。(2)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3)受托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4)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5)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6)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相关文|件。

5(二)不得委托执行的案件(1)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三)委托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三、执行监督我国当前的民事执行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是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不具有外部性。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介入民事执行监督

6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有如下几种:(1)指令纠正。(2)直接裁定或决定纠正。(3)直接裁定不予执行。(4)限期执行。(5)提级执行、共同执行、|指定执行。(6)通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7)通知或决定暂缓执行。(8)追究责任。

7四、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以变更执行根据确定之内容的行为。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体现,不是对执行根据的否定和颠覆。执行和解排斥法院的实质性参与,法院不得介入执行和解协议的形成过程,这点与法院调解有明显区别,值得特别注意。

8(一)执行和解的条件(1)执行和解应在执行程序启动后和结束前进行。(2)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进行和解。(3)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4)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二)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1)变更履行义务的主体。(2)变更标的物及其数额。(3)变更履行期限。(4)变更履行方式。

9(三)执行和解的效力(1)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2)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具有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3)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具有恢复强制执行的效力。五、执行担保执行担保,是指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确有暂时困难时,向法院提供确定的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因而决定暂缓执行的行为。(一)执行担保的条件(1)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一般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2)被执行人有确定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3)经申请执行人同意。(4)经法院准许。

10(二)执行担保的效力(1)在暂缓执行期限内,执行担保产生中止执行程序的效力,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可以接受被执行人的主动履行。(2)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此时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可依申请进行,也可依职权进行。(3)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11六、执行承担执行承担,是指民事执行中特定的执行事实出现时,法院裁定由与被执行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制度。执行根据的效力通常具有相对性,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通常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当特定的执行事实出现时,被执行人就会发生主体变更,第三人便会依法递进成为新的被执行人。根据现有之法源,执行承担之发生情形及相应处理可做如下归纳:(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含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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