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三十二章 破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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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8 06: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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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破产程序

1第一节破产程序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包括实体与程序两层意义。实体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处的财务状态。程序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依法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特殊的审理程序。破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破产是一种清偿债务、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具有强制性的特殊手段。(2)破产是通过法律程序使债权公平受偿的手段。(3)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公平地清偿债务。(4)破产是一种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综合性的程序制度。

2二、破产法的性质和功能破产法|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性,以程序法为主。三、我国破产立法简况

3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的要件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破产规定》的规定,破产申请应具备以下要件:(一)须具备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又称为破产条件或者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已经达到法律规定可以宣告破产的程度,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了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2款规定了重整|原因:“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二)须主体适格申请破产的主体须是有权提出破产宣告申请的人。在我国,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

4(三)须符合法定申请手续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受理(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果

5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由破产管理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作为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对其管理、处分以及从事必要的民事、辅助活动的一种制度。二、管理人的|选任制度(1)管理人的选任时间。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管理人的选任主体。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3)管理人的选任范围和任职资格。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6三、管理人的职责四、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五、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7第四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组成和职权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由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意思表示机构、自治性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8二、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通常是以作出决议的方式来实现的。三、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9第五节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一、重整制度所谓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10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的债务人企业的管理权2重整期间对担保物权和取回权的限制以及新借款问题3对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限制

11(二)重整计划的制订、表决与批准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3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程序

12(三)重整计划的执行二、破产和解(一)破产和解的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认可生效后以了结债权债务的程序。(二)破产和解程序的启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13(三)和解协议的通过与认可(四)和解协议的效力(1)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债权人和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2)和解协议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3)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效力。(4)因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成立的和解协议裁定无效。

14第六节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一、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二)破产债权的范围二、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5(二)债权申报的方式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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