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七章 海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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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8 06: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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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海事诉讼程序

1第一节海事诉讼与海事诉讼法一、海事诉讼概述海事诉讼是指海事审判机关在海事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纠纷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这里的“海事纠纷”主要是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船舶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纠纷,具体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

2海事诉讼具有下列特点:(1)海事诉讼的对物诉讼性。海事诉讼的对物诉讼,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可以通过扣押被诉船舶或其他财产而取得管辖权,迫使物主提供担保,或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将船|舶或者财产拍卖,以拍卖所得价金为限偿付债务。(2)海事诉讼的国际性。海事诉讼的国际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海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具有很强的国际性;二是海事诉讼适用的法律具有国际性。

3(3)海事诉讼规则的特殊性。海事纠纷常常涉及非常专业的船舶知识、航海知识、海上贸易知识以及海上风险分担知识,这些专业性是一般民事纠纷所没有的,所以,各国都在民事诉讼制度之外设置专门适用于海事诉讼的特别规则,并且设立专门的海事法院或专门审理海事案件的法庭,由职业法官负责海事案件的审理。海事诉讼不适用陪审团制度。

4二、我国的海事法院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海事法院、海事案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案件所遵循的基本依据,是海事案件诉讼参与人进行海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5第二节海事诉讼管辖一、海事诉讼管辖概述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即确定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海事法院受理。

6二、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三、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四、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专属管辖有以下三类:(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8五、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由某一法院对其争议案件进行审判,从而达到排除其他法院管辖且方便诉讼的目的。六、海事执行管辖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9第三节海事请求保全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说(一)海事请求保全的概念和特点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相比具有如下特点:(1)海事请求保全既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采取,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中采取;(2)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原则上由海事法院管辖;(3)海事请求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4)海事请求保全的对象只限于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5)海事请求保全的重要目的是促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通过拍卖该财产保存价款,以保障海事请求权的行使和实现,保证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

10(二)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1属地管辖原则诉讼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采属地原则2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3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11(三)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1申请2担保3裁定与执行4保全措施的解除5保全错误的救济

12二、船舶的扣押与强制拍卖(一)船舶的扣押1申请扣押船舶的条件申请扣押船舶应具备相应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1)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2)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或者申请人对当事船舶享有某种物权;(3)有保全的必要。形式要件,即为履行上文所述“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

132扣押船舶的范围我国可以扣押的船舶有两类:一是当事船舶。。二是姊妹船舶。3扣押船舶的方式扣押船舶的方式有“死扣押”和“活扣押”两种。4关于重复扣船和多次扣船重复扣船是指基于同一海事请求扣押已被扣押过的船舶或者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其他船舶。多次扣船是指基于不同的海事请求两次以上扣押同一船舶。

14(二)强制拍卖船舶1强制拍卖船舶概述强制拍卖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扣船后,实体纠纷审结之前,为避免因长期扣押造成相关费用或船舶毁损等经济损失,根据扣船申请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船舶实行强制出售|,保存价款的制度。强制拍卖船舶具有强制性、公开性、法定性和程序性的特点。

152强制拍卖船舶的条件3强制拍卖船舶的程序三、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一)扣押船载货物(二)拍卖船载货物

16第四节海事强制令一、海事强制令的概述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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