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三版)》课件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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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8 06: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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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五篇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第二十章国际税法概述第二十一章税收管辖权与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十二章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第二十三章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第二十四章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第二十五章国际逃税与避税

1第二十章国际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国际税法的概念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三节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2第一节国际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二、国际税法的形成和发展

3第二节国际税法的概念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二)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三)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三、关于国际税法概念的认识分歧

4第三节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一、国际税法的宗旨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二、国际税法的原则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5第二十一章税收管辖权|与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管辖权概述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三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6第一节税收管辖权概述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二)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二、国籍税收管辖权国籍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

7第一节税收管辖权概述三、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一)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三)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四)财产收益来源地的认定

8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一)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二)非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范围和所得来源地认定(一)征税对象的范围(二)所得来源地认定

9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确定与税率(一)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适用税率(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应税所得额的确定与适用税率(三)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适用税率(四)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收入的|应税所得额确定和适用税率(五)财产转让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

10第三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一)居民企业及其纳税义务范围(二)非居民企业及其纳税义务范围二、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一)确定应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二)应税收入的确定(三)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扣除(四)各类资产的税务处理(五)亏损的扣除(六)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收入的应税所得额确定

11第三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管理(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二)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12第二十二章国际重复征税与 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税收管辖权冲突——国际重复征税第二节国际税收协定

13第一节税收管辖权冲突——国际重复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二)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三)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14第一节税收管辖权冲突——国际重复征税二、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一)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15第二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双重征税协定的历史发展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一)协定的适用范围(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三)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四)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三、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及其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16第二十三章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 课税冲突协调第一节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第二节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第三节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第四节跨国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以及财产价值的征税协调

17第一节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一、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常设机构原则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二、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一)构成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二)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代理人活动(三)电子商务交易条件下的常设机构认定

18第一节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三、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引力原则”“有实际联系原则”四、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核定“独立企业原则”协定要求应贯彻“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19第二节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 的协调一、关于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课税协调的一般原则“固定基地原则”二、关于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的一般课税协调原则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的非独立劳务收入,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有例外。三、对有关特定人员的跨国劳务所得的征税规定

20第三节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 的协调为了协调在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上纳税人的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地国之间的矛盾,通过税收分享的协调原则,即规定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国征税,也可以在收入来源地国一方征税(但经合组织范本对跨国特许权使用费主张应由居住国独占征税)。

21第四节跨国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以及财产价值的征税协调一、对跨国不动产所得的征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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