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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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8 06: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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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证据

1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意义民事诉讼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客观事实的一切资料或手段。民事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条件;第二,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主要手段和方法;第三,诉讼证据也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是不以人民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2)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某种程度的联系。(3)合法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自身以及提供、收集、审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必须合法;第二,符合某些证据的特殊形式要求;第三,收集证据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第四,证据的采信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资格与证明力一、证据资格证据资格,也称证据的适格或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方法或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亦即证据的可受容许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去的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二、证据力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证据的证明力包括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

5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一、本证与反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称为本证。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本证所证明的事实而提出来的证据则为反证。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够直接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一定的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而依此项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推知待证事实的存在,此种证据即|为间接证据。

6三、证明与释明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对其主张的事实形成高度的确信时,称为证明;反之,具有低度的确信时,认为大概如此,即是释明。四、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方法及其法定程序,提出证据进行的证明,称为严格证明。自由证明是指其证据方法或举证的手段,并不严格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证明。

7五、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资料”。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资料”。

8第四节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一、书证(一)书证的概念和特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称为书证。它有以下两个特征:(1)书证并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用文字符号记载和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内容的物品;(2)书证所记录的人的思想或行为是可供他人认识和了解的,并且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它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9(二)书证的分类(1)按制作书证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2)按书证内容的差别,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3)按书证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定书证;(4)按书证的制作方|式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

10(三)书证的证据力推定对于公文书证,其形式上证据力和实质证据力均可以根据文书的程式和意旨直接予以推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有争执,认为其不真实者,可以提出反正予以推翻。私文书证则不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证据力推定,提出私文书证的一方当事人,对私文书证作成名义人的真实性负有证明责任。

11二、物证(一)物证的概念和特征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等标志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物证和其他证据相比,有如下一些特征:(1)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2)物证具有独立的证明性;(3)物证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定性。(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和联系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不具有思想内容;第二,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而对所有物证来说没有这样的特定要求;第三,书证一般都有制作的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不具有这种特征。

12三、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贮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视听资料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它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而形成的,在一般情况下,视听资料具有较大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第二,随着科技发展和有关音像设备的普及,视听资料又极易被伪造、变造。

13(二)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和联系视听资料既有书证的特点又有物证的特点,但它既不同书证,有不同于物证。视听资料中也有文字形式,也有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并不是单纯以文字和符号来表达思想或者行为内容。它不仅能静态地反映待证事实,而且能动态地描绘|待证事实的现实情景。视听资料也能反应物的外部形状、规格、质量、特征,但确实以科技手段为载体的再现。

14四、证人证言(一)证人及证人证言1、证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受当事人调查和人民法院询问或传唤到庭作证的人。证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证人主要指自然人;第二,证人必须知道案件情况;第三,证人要能够正确表达意志。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15(二)证人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第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对案件有意义的客观情况;第二,证人证言所陈述的客观事实,原则上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三)证人的权利义务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有如下权利:(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2)有要求宣读、查阅、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3)有因作证耽误工作而请求给予适当补偿或报酬的权利;(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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