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 再 审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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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6 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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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再审程序

1第一节再审程序原理一、再审程序与既判力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既判力”概念源于罗马法,意为“既判事项权威”,指不得重新考虑已经判决的事项。纠错机制的设立必须以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和裁判的权威性为前提。再审程序设置的原理,就是在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与必要的纠错机制之间寻找平衡点。

2二、再审程序的功能与特征1、功能:再审程序的基本功能是补救。2、特征:与普通程序和上诉程序之比较:(1)程序的功能不同。普通程序的功能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上诉审程序的功能为救济(纠错)和统一法律适用。再审程序的|基本功能是补救。(2)程序发动的基础不同。普通程序的启动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上诉审程序的启动是基于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而再审程序的启动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再审诉权。

3(3)程序启动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不同。普通程序的启动除了要求当事人的起诉在形式上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外,几乎没有限制;上诉审程序更是如此,只要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上诉,法院就必须受理,上诉审程序就必然展开;而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十分严格,必须出现了法定事由当事人才可以提起再审之诉。

4三、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1、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是对案件是否应当再审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程序,而再审程序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对原生效|裁判作出评价的程序。2、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3、审判监督程序的设计原理:“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

54、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途径:三种:由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引发的再审程序、由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引发的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引发的再审程序。5、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引发再审的事由过于宽泛。二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渠道多元。三是审判监督程序功能多元。四是审判监督程序违背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6第二节再审程序的发动程序一、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当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引发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引发的再审包括本院引发的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引发的再审。(一)本法院引发的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引发的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8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9200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

10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1该条第2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12(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三、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一)民事抗诉的概念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二)民事抗诉的条件

13(1)提起抗诉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2)提出抗诉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3)提起抗诉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的事由。(三)民事抗诉的程序

14第三节再审案件的审理一、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其法定事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15二、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1)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仍是第一审裁判,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2)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3)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无论原来是第一审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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