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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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6 1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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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证明

1第一节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征(一)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二)证明对象的特征第一,证明对象是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第二,证明对象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第三,证明对象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

2二、无需举证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8条、第9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无需证明的事实应当包括:(一)诉讼中的自认1、诉讼中的自认概述对事实的自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陈述。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1)承认对|方的主张为真实,其承认的事实必须与对方主张的事实完全一致。

3(2)自认的事实是不利于己的事实。(3)必须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当中表示承认。(4)当事人必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5)自认必须是向法院明确作出。3、自认的效力:(1)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约束力。(2)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自然规律及定理(四)推定的事实(五)预决的事实(六)已为有效的公证书证明的事实

4第二节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通常认为,证明责任一词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结果或实质上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证明责任。第二种含义是指主观上的举证责任、行为上的举证责任、证据提出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证据提出责任。

519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的规定仅仅是意味着当事人承担主观举证责任。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仍然没有规定客观上的举证责任。2002年4月1日生效的《证据规定》才第一次较为明确地规定了证明责任的含义包括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个方面的|内容。

6二、证明责任的性质及功能(一)证明责任的性质所谓证明责任的性质,是指证明责任在法律上的性质。目前,在我国诉讼法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双重说、负担说、败诉风险说等。对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的研究,不能离开证明责任的本质。证明责任的本质是当事实出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在诉讼法学界长期以来对证明责任法律性质认识上出现的观点分歧,其根本原因正在于对证明责任的本质认识有所不同。证明责任的性质应为负担,是当事实于最后仍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不利后果。

7(二)证明责任的功能法院作出实体裁判应当以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为真或者为伪|作为基本前提和基础,真伪不明的事实判断结论是不能够作为适用实体法律规范的前提的。但是,从诉讼证明的角度而言,这种真伪不明的状况无疑又是存在的。证明责任制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当要件事实出于真伪不明时,应当将要件事实推定存在还是不存在,其内在理由和规则是什么。

8三、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及学说第一,证明责任不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所承担的责任,而是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出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即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必须将真伪不明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判归对该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第二,证明责任是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发挥裁判依据作用的;第三,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负担证明责任。

9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和许多法律原则一样,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的法谚要求“凡事应为否认人之利益推定之”,即“举证责任在于肯定主张之人而不存于否定之人”。这可以称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开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证明责任理论在历史的岁月中又形成了不同的学派:(1)法规分类说;(2)待证事实分类说;(3)法律要件分类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要件分类说受到了“危险领域说”和“盖然性说”等的挑战。

10(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问题在立法上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与我国民事诉讼实行高度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有密切的关系。根据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地、客观地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保证正确处理民事案件,因而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以及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就显得没有太大必要了。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1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实施的《证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证明责任作了更完善、更具体的规定。1、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般而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2、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则是相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半规则而言的,即按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应由主张方承担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对方当事人承担。

12根据《证据规定》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特殊规则:(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

13除以上八种情况外,《证据规定》第4条还规定:“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这类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主要是由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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