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六章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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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8 06: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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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六章诉第一节诉及其构成要素一、诉的含义请求说、制度说、手段说、行为说、声明说特点:1、诉以民事纠纷存在为前提2、诉只能向法院提起3、诉只能由当事人提起4、诉兼有程序和实体双重内涵

1二、诉的要素(三要素说)1、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2、诉讼标的:当事人双方争议并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法律关系3、诉讼理由:仅指案件事实,不包括法律依据

2三、诉的意义1、决定案件能否被受理2、决定审判的对象和范围3、是判断重复起诉的依据4、是诉的变更、合并的依据5、决定判决既判力的范围

3第二节诉的类型一、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方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二、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三、形成之诉形成之诉,也称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改变或消灭自己与被告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4第三节诉的合并与变更一、诉的合并1、含义: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2、诉的合并条件(1)各个单一的诉在构成要素上具有关联性(2)受理案件的法院至少对数个被合并之诉中的一个拥有管辖权(3)合并的各诉在审判时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4)合并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进行(5)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3、诉的合并类型(1)主观合并:又称诉的主体合并,指在同一案件中原告或者被告为多数的情形。(2)客观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主张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的诉的合并。包括:单纯合并,又称普通合并、并列合并:多个相互独立的诉讼标的预备合并,又称顺位合并、假定合并:同时提起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选择合并,又称择一合并:提出诉讼目的相同的几个诉讼请求重叠性合并:一个请求与在该请求有理由时才被认可的其他请求合并的情形

64、我国立法中关于诉的合并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民诉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诉的合并包括:(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引起的合并(2)本诉与反诉的合并(3)第三人之诉与本诉的合并(4)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

7二、诉的变更1、诉的变更的含义和意义诉的变更即诉的客观变更,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在不损害诉讼关系同一性前提下进行的诉讼标的或诉的理由的变更。允许诉的变更,既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又避免诉讼浪费。对于法院的公益立场而言,则有利于诉讼迅速、经济并且全部彻底的解决。

82、诉的变更条件(1)诉的主体不变(2)变更后的诉不属其他法院专属管辖(3)变更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4)不会对诉讼程序造成显著迟延(5)请求基础不发|生改变

93、我国法律中关于诉的变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运用诉的变更时应注意:(1)诉讼请求的变更不一定引起诉的变更(2)法院负有告知义务

10第四节诉的利益一、诉的利益的本质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关于诉的利益的本质的三种学说:国家利益说当事人利益说国家和当事人利益说二、诉的利益的功能1、诉的消极功能(1)诉的利益的机能主要在于限制原告之起诉,以免被告无端应诉(2)通过强调原告谋求本案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来限制司法权作用的范围,进而达到立足于国家利益的立场限制人们对诉讼制度这一有限公共资源的利用的目的

112、诉的积极功能(1)保障当事人接受裁判的权利,防止法院推诿民事裁判义务的承担,避免起诉难和受理难的现象(2)促进新的民事权利的形成

12三、诉的利益|的衡量作为规范出发型诉讼,衡量一个请求有无诉的利益,首要标准就是现行法律。该起诉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纳入民事实体法律调整的范围。对于形成中的权利,主要通过法官自由裁量确定其是否有诉的利益。

13四、诉的利益对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影响1、诉的利益与当事人范围扩张以诉的利益作为适格当事人的衡量标准为当事人适格的扩张提供了可能性2、对立案制度的影响诉的利益在我国现阶段发挥的主要是消极功能,积极功能受到抑制。在立案制度中适当推进诉的利益的积极功能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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