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十八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十八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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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6 13: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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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十八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第一节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概述(一)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当时对该项财产进行支配、处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进行。

2(二)财产保全和异议登记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能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三)财产保全和民事强制令民事强制力或者称为民事禁令,是指对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的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命令,责令禁止实施或者停止某些行为。

3二、诉讼财产保全(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至执行条件成就之前,为了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有:(1)时间是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执行条件成就之前。(2)必须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案件是有给付内容的案件。

4(三)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程序(1)诉讼财产保全的提出。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在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3)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三、诉前财产保全(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为了及时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对争议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因情况紧急,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必须提供担保。

6(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指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应向哪些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哪些法院有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此尚未规定,《民诉意见》第31条第1款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7四、财产保全的对象和措施(一)财产保全的对象财产保全的对象,牵涉保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二)财产保全的措施关于财产保全的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8五、财产保全的解除和财产保全错误的救济(一)财产保全的解除《民诉意见》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申请复议。(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二)财产保全错误的救济(1)因申请造成的财产保全错误的救济。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0对案外人造成的损失,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因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造成的财产保全错误的救济。1994年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11第二节先予执行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的法律制度。

12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07条的规定,适用先予执行的紧急情况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3(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14三、先予执行的程序(一)先予执行的开始1994年《经济审判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二)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第1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15(三)先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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