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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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7 10: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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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9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为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第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第四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1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第六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第七条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八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根据各学科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第九条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毕业者,应提前提出“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硕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博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长期内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或导师)解决。延长期满仍不能毕业的研究生按肄业处理。第十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工作及其它培养环节,可提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提前答辩和毕业。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应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纪律与考勤第十一条

2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第十二条研究生不准擅自离校。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假、事假时,要提交必要的证明。经导师同意,两周以内,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报研究生院批准。违反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习与考核第十三条我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总学分包括学位课学分、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第十四条学位课与必修课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及格后才能取得学分。学位课、必修课成绩不及格或“缺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则不予重修。第十五条必修课包括我校指定的实验技能课和工程实践、学术报告,按百分制登记成绩。第十六条新生入学两|周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出课程学习计划,输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七条研究生因故变更课程学习计划时,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研究生已修过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计划中的某门课程,在成绩有效期(入学注册前两年)内,可申请免修、免考,承认已修成绩、学分。研究生对某门课程若有很好的基础,确已达到优秀程度,可以申请免修。研究生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免修,但不免考。第十九条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持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随下一年级考试。擅自缺考者,成绩注明“缺考”。第二十条硕士生应在第二学期、博士生应在第三学期完成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经指导教师同意,硕士生在第四学期初、博士生在第六学期初确定出论文答辩的时间,在学制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及答辩。

3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以下原因允许休学(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必须有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二)女研究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第二十二条申请休学者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其往返路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其户籍不变更。第二十三条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原《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者需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凭复学证明到注册中心注册。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因故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者,可提出保留学籍的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批执行,发给保留学籍的证明,期限不超过一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第二十五条停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两个月,持保留学籍的证明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凡因特殊|情况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而必须转学的,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委培、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及(本)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许转专业。确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须转专业或更换导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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